(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 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 号)
1.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新认定的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年至第 5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 7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 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5.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 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第 6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8.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年至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9.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10.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年至第 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11.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2.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13.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 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3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 号)
1.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凡属经济带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
对符合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2. 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加大对西江流域生态农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西江流域"-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质量。支持创建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支持开展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建设经济带现代农业一健康食品生态高融合发展示
范区; 支持创建珠江一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
支持经济带沿线城市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根据产业布局合理性、发展规模等实际情况,自治区给予一定补助。
支持西江沿线城市与港澳地区积极开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直通合作。
3. 支持产业合作园区先行先试。
鼓励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等跨省区合作园区在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人员派出、管理运营等方面先行先试。
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园区建设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5】105 号)规定实行分级保障。
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自治区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对合作园区产业发展予以充分支持。
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支持"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六证联办"。建立"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支持产业合作园区成立跨境电商检测联盟,制定跨境电商质量标准,实现互认与第三方采信,打造高效便捷检测 平台。支持产业合作园区建立与珠三角检测结果互认合作机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创新跨境电商结算,引导跨境电商通过"阳光通道"结算跨境资金。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南府规【2017】 30号)
1.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
(1)对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20000 万元以上(含)、生物医药产业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且采用投资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对项目的实际到位金额每年给予最高 4%的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 3 年。享受该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设备投资贴息(补助)的相关政策。
(2)企业建设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项目,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企业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先进生产制造项目,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对医药生产企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项目总投资的 8% 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专业园区购地建设符合专业园 区发展规划的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及其相关配套项目,须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工业用地市场情况,参考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项目不按单个项目用地核算土地收储成本,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等非必须成本列入周边其他区域的经营性用地成本进行总体平衡。
(5)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 生物医药产业骨干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 70%以上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400万元。
2.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工业领域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1)对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20000 万元以上(含),且采用投资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对项目的实际到位金额每年给予最高 4%的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享受该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设备投资贴息(补助)的相关政策。
(2)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或技术改造 重大项目,单个项目-次性设备投资额 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配套产业发展。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 70%以上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3.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
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等智能制造装备在生产、设计过程中的应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单个智能制造或智能工厂项目,给予企业 1000 万元贴息(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 鼓励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
企业实施以产品升级为主题的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000 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5. 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企业实施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6.鼓励使用标准厂房
(1)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 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最高 10元/平方米·月)给予2年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其中,对租用标准厂房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 1 万元/平方米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最高 15 元/平方米·月)给予2年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 万元。
(2)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或工业领域生产 性服务业项目。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或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按 2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7. 鼓励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量在 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节约 1吨标准煤给予 300 元的奖励,最高奖励 100 万元。
(2)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下达目标 任务如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给予 10—100 万元奖励。
(3)鼓励循环经济。新认定为"国家级循环经济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80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先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 业、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5 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煤改气"。 给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 150 万元补助。对每家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的工业企业补助燃气入网费、燃气锅炉购置费和燃料费。
8.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及品牌建设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2)支持品牌建设。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50万元; 新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名牌产品,给予单个产品一次性补助 10万元。
9. 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1)加快推进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和综合集成、制造业互联网"双创" 平台、互联网新型制造模式、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消费试点示范等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软硬件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大力推进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贯标,对首次通过国家 评定获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年产值 10亿元以上(含)的奖励资金50 万元,产值10亿元以下的奖励资金 30万元;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对我市新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推荐名单的服务机构,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贯标服务机构对我市企业开展贯标咨询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通过国家评定的,奖励服务机构资金3万元,每年每家服务机构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60万元。
(3)支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对自治区、南宁市示范、试点工业园区建设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10. 鼓励企业壮大发展
对本文件印发后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 亿元、25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 万元、400 万元的奖励。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 2014】31号)
1.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属相关部门要对标准厂房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对建设符合园区定位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业主可按厂房竣工面积申请建设补助。-层按 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 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3.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 200 元/平方米标准申请购置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购置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5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财政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
4.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可按 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申请租赁补助,最长补助时限为2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如提前转租则停止并收回财政补助,
5.标准厂房补助资金申报,由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由市工信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以上租赁和购买政策。
(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6〕33 号)
1.项目建设支持
(1)业主自建厂房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2 亿元。
(2)租用我市工业标准厂房且项目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亿元。
2.项目迁入支持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0 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50 亿元及以上的从区外迁入的重大电子信息制造的项目,当年搬迁项目的设备原值达5亿元以上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按设备净值的 1%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万元。对投资数额大、子项目多、建设周期长的重大迁移项目,补助年限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
3. 销售收入补助
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20 亿元-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4%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6000万元。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亿元。4. 研发创新支持
4. 研发投资补助。
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信息企业在本市设 立电子信息研发、检测、认证等机构,且机构设备投资超过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该机构设备投资金额的 15%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为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 万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机构且机构设备投资达到2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年限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5. 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孵化器建设。
对电子信息企业创办井经过认定为国家圾电子信息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投资主体 100 万元奖励。
(六)《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4】117 号)
1.2015—2020 年,重点通过实施产业促进、研发创新、应用推广、金融支持、人才吸引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期满后,适时调整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2.产业促进
(1)2015—2020年,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制造、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在本市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设备投资 2 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争取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3)对符合《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给予企业投资专项奖励。
(4)对根据相关规定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厂房,按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购买标准厂房补助标准的 1-2 倍给予厂房建设补助。
(5)对购置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设备投资 2 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设备投资额的 8% 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6)对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整车或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按车型一次性给予奖励 500—2000 万元。
(7)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如年产量达到500— 1000 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
如年产量达到 1000 辆以上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1 亿元的,给予 1500 万元奖励。第二年如年产量达到 2000-3000 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2 亿元的以上,给予 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 3000 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3 亿元以上的,给予 1500 万元奖励。第三年如年产量达到 4000—5000 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4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 5000 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5亿元的,给予 1500万元奖励。以上整车产量中,全铝车身汽车占 30%以上且相关铝制品为向本市生产企业采购的,奖励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10%。
(8)对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配套零部件生产项目,参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配套产业的贴息补助标准,给予企业设备投资贴息或补助。
3.研发支持
(1)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自主研发创新的项目,依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给予资金补助。对本市研发机构从事新能源汽车前沿技术研发或取得新能源汽车重大研发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
(2)对获得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依照本市现行的专利政策给予支持。
(3)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应用推广支持
(1)2015—2020 年,全市新增出租车 30%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大型公交车辆 50% 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环卫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50%。支持本地生产企业开拓当地市场,南宁市公共服务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2)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本市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究出台配套补助政策。
(3)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贴,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4)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5.金融和人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3)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市内高校建立新能源汽车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和完善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期权、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促进高素质人才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6 】35 号)
1.企业投资支持
(1)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 20 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2)项目建设支持
①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设备投资 3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8% 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②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按 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 2 年的补助(为大企业配套的补助 3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
以上(1)-(2)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2. 发展大企业
(1)销售收入补助。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 3 亿元及以上的节能环
保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补助,提升企业竞争力。
①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 3 亿元-5 亿元(含 5 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4%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②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5 亿元-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5%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500万元。
③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6%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500 万元。
以上①- ③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计算。
(2)引进优势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质性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内上 市节能环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两类政策,仅限于支持南宁市外到我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政策。
3. 创新发展
(1)加快节能环保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 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
(2)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的 0.5% 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3)鼓励取得认证。对新获得国家级的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甲级环境工程设计等节能环保行业最高等级资产的企业单项认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6】83 号)
1.企业投资支持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 治区相关基金参与,支持先进机械装备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 40 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3)项目建设支持
①业主自建厂房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对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亿元。
②租用我市工业标准厂房且项目设备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亿元。
③对设备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8% 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亿元。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租赁厂房的补助标准可提高到与自建厂房相同。
以上①—2项中的自建厂房投资支持、租赁厂房投资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4)厂房租赁支持。对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租用工业
标准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以上(3)—(4)项中的项目建设支持、厂房租赁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5)项目迁入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6 亿元及以上的从南宁市外迁入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助 500 万元。年度完成固定资产 5—10 亿元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助 250 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1500万元。对投资数额大、子项目多、建设周期长的重大迁入项目,补助年限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2500 万元。
(6)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建设支持
①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 8000 万元及以上的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12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 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 1.5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②设备投资 1.5 亿元以上的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租用工业标准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以上①、②项,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2.发展大企业
(1)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 10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补助,提升企业竞争力。
①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 10 亿元一30 亿元(含 30 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2%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8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或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②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 30 亿元一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4%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或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 亿元。
③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 50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6%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9000 万元。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
以上①—③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计算。
(2)对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实现年销售收入5—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800 万元。实现年销售收入10 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8%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
(3)支持企业用电保障。对缴纳了高可靠供电费用的先进机械装备重 点企业,按所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 10% 给予最高 150 万元补助;对自建 110 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企业,按建设投入的 5% 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两类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和项目。
3. 企业研发创新支持
(1 )研发创新投资补助
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检测认证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仪器设备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智能装备龙头骨干企业,在本市设立智能装备研发创新、软件设计、展示验证、检测鉴定等机构且机构设备投资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该机构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 15%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上述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2)加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 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最高 200万元支持。
(3)支持企业承接科研成果转化。对国家重点研发专项计划在我市企 业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 15%给予承接成果转化的我市企业最高 200 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申办行业资质认证。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市机械装 备产品进入高端领域、专业行业或特殊领域的 IRIS(轨道交通质量管理体系)、AS9100(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DNV(挪威船级社)、ABS(美国船级社)、TS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NADCAP(国家航空航天和国防合同方授信项目)等相关国内、国际专业性资质认证,单项认证奖励不超过 5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
(5)研发支持。在本市建立的智能装备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4.企业市场拓展支持
对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重点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可参照甲 供或甲控的方式优先选择能满足项目设计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的我市企业产品。
5. 智能制造示范应用支持
(1)每年开展智能制造重点示范推广和对接活动,对于列入南宁市智 能制造示范试点的项目,给予项目设备及软件投资额 10%的补助,单个示范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智能装备应用补贴。按相关规范对本地应用企业采购或租赁智能 装备的,给予应用补贴。对采购或租赁智能装备本体的企业,按不高于本体售价或租赁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台,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采购或租赁智能装备成套设备的,按不高于成套设备售价或租赁费的 10%给予补贴,成套设备累积补贴额不超过 50 万元/套,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请一项补贴。
(3)首台(套)产品奖励。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本市智能 装备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50%给予奖励,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100 万元/台,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6.人才引进支持
(1)建立多层次的研发、制造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体系。鼓励并积极支持企业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要求的按市有关人才政策给予团队建设、资金补助、子女入学、住房优惠等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级技校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快培养先进装备制造业适用的高级技术人才和技工。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 20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按《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南办发【2014】114号)、《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补助或奖励。
(九)《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7】 2 号)
1. 用地保障。
经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认定的重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缴纳期限不超过 1个月,其余部分在一年内全部缴清);也可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设生产基地,先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租赁,租赁期为 5-15 年,租赁期届满或企业在租赁期内申请办理出让的,通过工信部门以及县(区)、开发区的考核验收达标后再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不能低于土地成本)。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 3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对确定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应在项目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和设计施工招标条件。
2. 规划鼓励。
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 30% 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 3%。
3. 财政及资金支持。
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 30% 的商品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 A 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装配式建筑在城市建设配套费、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减免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业发展和科技经费等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及工程应用等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从工业扶持资金预留一部分作为奖励资金。
4. 税收和信贷融资优惠。
符合装配式建筑高新技术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国家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4)22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税率优惠。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部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优惠。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或全装修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落实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置业成本。
(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 2019】25 号)
1. 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奖励。
(1)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 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第 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第 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5% 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米,分3 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 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2)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年度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责献在 3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企业,给予 30%的奖励;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500 万元(含)—800 万元的企业,给予 40%的奖励;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的奖励。
2. 给予现代服务业人才支持。
对在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年薪达到税前 40 万元(金融业 60 万元),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其上一年(自然年)在南宁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南宁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金融业按 5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每家企业奖励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不超过 10人。对于经认定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按南宁市出台的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3. 加大对现有企业的培育鼓励。
对现有已纳入统计在库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1 亿(含)-0.5亿元且本年度增长达到 50%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5 亿元(含)—1 亿元且本年度增长达到 30% 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 亿元(含)以上且本年度增长达到 20%以上的,每家按营业收入增长额的 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
4. 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
加大现代服务业信贷风险补偿支持力度,对于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服 务业企业,贷款利率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1.6 倍以内,贴息额为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对于通担保机构取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担保机构担保发生金额的最高 0.8%/年补贴。建立风险代偿机制,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在给予现代服务业融资发生风险代偿时,给予风险额 30% 的代偿。
5.给予现代服务业创品牌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和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 500 强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对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或平台)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6. 给予现代服务业用地支持。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规划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年)。过渡期满和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现代服务业。
(十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规〔 2016〕34 号)
重点通过大力实施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支持、实施大品种支持、创新研发支持、产业集聚支持、加强人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1.企业投资支持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项目建设支持。业主投资且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2 亿元-3 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8% 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3 亿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10% 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国外知名制药企业或国内制药百强企业兼并重 组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并在我市生产经营,按新增注册资本金的 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4)鼓励企业收购药品发明专利、独家品种或首仿药文号。对收购价格 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药品发明专利、5000 万元及以上的独家品种、5000 万元及以上首仿药文号并进入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按收购价格的8—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发展大企业支持
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5 亿元及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企业销售收入补助。
(1)预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 亿元一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2%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600万元。
(2)预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 亿元(不含 10 亿元)—15 亿元(含15 亿元)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4%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800 万元。
(3)预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5 亿元以上的(不含 15 亿元),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 0.6% 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700 万元。
以上年度销售收入补助年限均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起计算。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支持两类政策,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政策支持。
3. 实施大品种支持
(1)大品种销售奖励。培育优势品种,优先扶持具有较高品牌度和较强 竞争力的全国独家品种和中药保护品种。企业单个产品上市三年内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
(2)给予医保目录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投产的产品,一 次性给予每个品种 50 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并投产的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 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4.创新研发支持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国内制药百强企业或知名院校在本市设立研发 机构,且设备投资超过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设备投资金额的 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鼓励获得新药证书。对获得新药证书的化学药品和中药、生物制品1 类的项目,给予 1000 万元/个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 2 类的项目,给予500 万元/个奖励 对化学药品3、4 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药3-6类的项目,给予 100 万元/个奖励。
(3)鼓励研发首仿药。抢仿国外专利到期品种并获得首仿药文号且投产的产品,给予单个品种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 产业集聚支持
(1)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对进驻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租用标准厂房的科技型生产企业、配套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且设备及检测仪器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通过补助等方式实现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 取。
(2)对产业园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研或中试以下 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加强人才支持
对项目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15 亿元及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制造项目,鼓励并支持企业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认定、创新资助、创业扶持、税收优惠、安家补贴、住房保障、就医优诊等政策待遇。
(十二)《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落实自治区、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横政发【2016】25 号)
1. 降低项目用地及建设成本
(1)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及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南府发【 2016〕10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降低土地交易使用和建设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具体按南府发【 2016〕10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推进"零土地"技改,具体按南府发〔2016〕10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减半收取工业用地的土地交易服务费。
2.降低用能成本
(1) 降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
加快六景工业园(含六景工业园区、那阳工业集中区)及相关城镇污水处理实施建设,保障入驻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具体控制管理按南府发【2016】10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降低用电成本
①继续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免收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具体按桂政发〔2 016〕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②争取实施灵活性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向上级工信、物价部门努力争取对自愿参与的企业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政策,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予以激励企业用电。
(3)降低企业用汽(气)成本
①支持国电南宁电厂加快推广集中供热项目应用范围,理顺供汽价格机制,修正相关技术参数,降低企业用汽成本。
②降低用气成本。继续执行南宁市 2015 年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相关扶持政策,对使用管道燃气工业企业进行财政补贴。
3.降低人工成本
(1)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 2016 年 5 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9%。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规定,阶段性地降低六景工业园区(含六景园区、那阳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数费比例由 20%降至 16%。
(2)继续执行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企业发放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具体按南府发〔2016】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 降低题资成本
(1)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循环贷款、年审贷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
(2)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①积极引导协助企业争取利用好南宁金融投资集团设立的企业应急转货资金,以较优惠的利率给予工业企业应急贷款支持。工业企业贷款时,对房产、土地、设备等抵押物的评估,根据企业自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我县企业评估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②建立政银代偿风险机制,按照原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县人民政府 4∶3∶ 2∶ 1 比例分担融资担保代偿责任。充分发挥我县与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南宁再担保公司等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公司的作用,为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深入利用南宁市"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帮助企业提高茯贷能力。
③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 2% 的,由县财政补贴 0.5 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3)引导规范金融机构收费
引导并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结算费用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保证金、财务咨询费和管理费,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
5.降低物流成本
(1)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逐步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落实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做到申报当月完成审批,次月根据审批出口免抵退税金额完成退库相关流程,确保及时将出口退税金额及时足额到位。
(2)清理规范物流收费
对于物流园区等环节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督促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6.减轻税费负担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贯彻、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税收优惠政策,私极主动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
(2)落实减免和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及中介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政策
①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②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具体按桂政发〔2016〕20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③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④对加工贸易企业水利基金和防洪保安费,由县财政按征收额 20%给予补贴。
⑤对厂区范围内为生产配套的办公、研发等非生活配套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⑥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
⑦引导测绘费、项目用地地形电子图费、用地测量费、控制点测量费、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费、水土保持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降低 20%。
⑧向上级争取减免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3〕79 号)文件规定按 10 元/m²收取。